山西實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新政策簡述
長期以來,我國煤炭資源一直是無償開采。這既使濫采濫挖現象屢禁不止,更使許多煤礦,特別是一些鄉鎮煤礦和個體煤礦無序生產,進行掠奪性開采。為根治上述弊端,山西從2004年4月起在臨汾市試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辦法。一年后,該市煤炭資源利用率一下由過去的20%提高到60%以上。總結臨汾經驗,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并于近日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全省煤礦一律按其儲量及煤炭質量收取不同的采礦權價款,實現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價款1000萬元以下的一次繳清,1000萬元以上的可分期繳清,分期付款最長期限為6年。國有煤礦企業其采礦權價款即有償使用費可轉為國有股權,由政府控股;或算作國有資本金,作為政府投入。鄉村煤礦如鄉村交納使用費其采礦權仍為鄉村,如現承包人交納,其采礦權為承包人。有償使用費收入按一定比例歸省、市、縣三級財政所有,主要用于因煤炭開發而引發的污染治理、植被恢復、資源保護、環境整治等。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認為,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對目前許多由個人承包經營而造成的產權不明晰的鄉鎮煤礦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即通過交納有償使用費,煤礦采礦權價款的繳納者成為煤礦的投資人經營者。這對明晰產權關系,提高煤炭產業的集中度,加強煤炭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將起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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