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折射中國與世界的“遠”與“近”
【中鎢在線新聞網-鎢新聞】
中美稀土貿易訴訟進入白熱化階段。4月17日,在商務部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發(fā)言人沈丹陽表示,中國決定就“中國稀土出口政策案”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交叉上訴。
建立戰(zhàn)略資源管理體制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金柏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在稀土方面存在制度出臺不夠周全等問題,需進一步改革。中國作為世界貿易大國,應樹立積極形象,對維護國際規(guī)則、承擔國際責任保持清醒認識,按照國際規(guī)則辦事。當前我國亟待建立一個基于國防安全、經濟安全的稀土等“戰(zhàn)略資源管理體制”,而這必須是一個與國際規(guī)則,主要是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接軌的制度。
金柏松解釋了“戰(zhàn)略資源管理體制”。這是一套包括出口管制,戰(zhàn)略資源封存,企業(yè)集中化開采、冶煉、提純,高科技材料開發(fā)與產業(yè)制造,建立銷售市場秩序,建立全球市場交易中心,以人民幣標價,實行24小時現貨與期貨交易,履行最高行政審批程序,區(qū)別對待國際合作伙伴的等級制度。建立和完善這套制度,不僅可以保護和利用好我國寶貴的資源,發(fā)展國內高科技材料工業(yè),為我國軍民重要產業(yè)未來發(fā)展留有一定余地,還可以與美、日、歐等建立對等、靈活、有區(qū)分的合作關系。金柏松在就中國稀土訴訟案接受置評時作出上述表示。
中國貿易的“遠”與“近”
喧囂多時的稀土訴訟案,以中國的敗訴暫告一段落。3月26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公布專家組報告,裁定中國對稀土、鎢、鉬相關產品采取的出口關稅、配額管理措施違反WTO相關規(guī)定。巧合的是3個月前,我國剛以2013年4.16萬億美元貨物進出口總額的成績榮膺世界貿易第一大國的桂冠。一喜一悲之間,窺見中國在貿易領域與世界舞臺的“近”與“遠”。
作為新晉全球貿易大國,中國在國際舞臺上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但是,作為一個加入世貿組織13年的新興發(fā)展中國家,對于國際貿易舞臺的游戲規(guī)則,我國還未諳熟到游刃有余的地步。
通常情況下,我國媒體將稀土解釋為戰(zhàn)略資源。實際上,這樣的定義并不準確。
金柏松建議“戰(zhàn)略資源”可以這樣認定,即世界稀缺而中國擁有相對、絕對儲量優(yōu)勢的資源,可軍民兩用且難以替代的稀土資源及其他礦產資源。對于符合定義的資源應該列入“戰(zhàn)略資源管理清單”,建立符合國際規(guī)則的戰(zhàn)略資源管理體系,實行專項管理。
在金柏松看來,稀土被廣泛用于激光、太陽能發(fā)電、電動汽車、智能手機、武器等產品制造。目前,中國是全球最大的稀土提煉、加工、出口國。中國理所當然地應該堅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堅守世貿組織規(guī)則。世貿組織有安全例外原則,美國據此主導簽署瓦森納公約,參與國公開對中國實行出口管制,明確禁止對中國出口。中國理所當然也可以據此對履行瓦森納公約的國家,如美、日等國實行出口管制制度。“遺憾的是我們還沒有完善此項制度。再如美國可以實行戰(zhàn)略封存,我國理所當然也可以對戰(zhàn)略資源實行戰(zhàn)略封存。”金柏松稱。
對于我國4月17日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的交叉上訴,金柏松分析認為,中方申請二審,不排除二審在結論上有一些調整。
“出牌”需遵守國際規(guī)則
金柏松強調,國內稀土行業(yè)需要明確三項原則,按照國際規(guī)則來“出牌”。
一是明確資源所有權。國外所有礦產資源都為私人所有,所有權明晰。但是,我國的資源所有權不明晰,應該明確資源持有者的所有權和開采權以及自由經營權,積極落實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有關的貿易投資的自由原則。
二是戰(zhàn)略資源封存。應學會按照國際規(guī)則辦事。美國目前沒有對稀土出口征稅,我們也不宜對稀土出口征稅,美國實行戰(zhàn)略封存,我們也可實行戰(zhàn)略封存。
三是安全原則。國際上有國防安全、經濟安全概念。世貿組織認為,安全原則是例外的。這一原則對于中國也是適用的。我國應設立法案,鑒于國防安全,對軍民兩用物品實行出口管制。凡是有可能用于軍事的資源、技術出口,包括有些可以用于軍事的稀土,我國可以理直氣壯地禁止出口。
金柏松稱,世界上稀土貿易80%至90%依靠中國,因此,我國應積極爭取稀土交易話語權。他還建議,第一,將稀土資源通過公平交易,集中于少數企業(yè);第二,在交易所上市,實行現貨、期貨24小時交易,為世界自由貿易發(fā)展作貢獻;第三,還可以考慮用人民幣標價,促進人民幣跨境交易。
“然而,實現稀土等戰(zhàn)略資源交易的國際話語權,需要制定一整套配套方案,而這并非易事。”金柏松如是說。
相關鏈接
2012年3月13日,美國、歐盟和日本分別就中國關于稀土、鎢和鉬的出口限制措施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2014年3月26日,世貿組織專家組報告初步裁定,中國涉案產品的出口管理措施違規(guī)。
2014年4月8日,美方進一步主動就該稀土案提出上訴,迫使中國在稀土案上必須迎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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