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鎢鉬銻礦采選行業準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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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鎢鉬銻礦采選秩序,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加快結構調整,促進我省鎢鉬銻礦采選行業安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8號)、《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9〕165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制訂本準入條件。
一、開發原則
(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鎢鉬銻是我國重要的優勢礦產資源,其中鎢、銻是被國家列為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新建鎢鉬銻礦開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劃,計劃開采,規范經營,限產保值。在國家新的政策出臺前,暫停核準新建鎢、銻采選項目。
(二)綜合利用,有效保護。鎢鉬銻礦采選企業必須實行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禁止采富棄貧、采易棄難、優礦劣用等浪費資源行為;必須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將環境治理、土地復墾及植被恢復、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列入企業生產經營主要環節。
(三)優化配置,規模開發。鎢鉬銻礦資源應當依法配置給有一定礦山開采經驗、有經濟技術優勢、對產業發展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企業;礦山建設規模應與占用的礦床(區)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實行規模化開采。
(四)依法開采,規范秩序。鎢鉬銻礦采選企業應當依法辦理采礦權證和各種相關手續,并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內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采選初步設計有序開采,一個完整的礦床(區)只設置一個采礦權,由一個法人主體實施開發,不同采礦權人不得在同一區域內垂直重疊開采。有關礦山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鎢、銻礦產年度開采計劃,嚴禁盲目擴大生產規模、超計劃開采和計劃外出口。
二、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
(一)新建或改擴建的礦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及省相關規劃要求,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使用標準和生態功能區規劃的規定;必須履行建設項目核準和用地報批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的禁止開采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
(三)新建鎢鉬銻礦山,年生產建設規模達到單體礦3萬噸/年以上(含3萬噸/年),服務年限在5年以上。
現有礦山具備資源整合或生產能力提升條件的,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監管局關于開展小型金屬與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8〕18號)要求,通過改擴建,達到最低生產建設規模。2010年底前,鎢礦年生產能力低于1萬噸(含1萬噸)、鉬礦年生產能力低于2萬噸(含2萬噸)的,依據皖政辦〔2008〕18號文件精神予以關閉。2011年底前,銻礦年生產能力低于1萬噸(含1萬噸)的,予以關閉。
(四)新建選礦廠項目,年生產能力必須達到日處理礦石量1000噸以上(含1000噸/日),并有合法穩定的供礦來源。2011年底前,現有選礦廠處理能力達不到日處理礦石量100噸的,予以關閉。
選礦廠的尾礦庫建設必須按照《選礦廠尾礦設施設計規范》等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實施。
(五)新建礦山投資項目,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公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要求辦理。
(六)開采鎢鉬銻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領相關證照;必須經項目核準、初步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及竣工驗收程序;必須編制礦山土地復墾、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按規定足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依照方案邊開采邊治理恢復;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越界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必須在工程建設竣工后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禁止邊建設邊生產。
三、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一)小型礦山:礦長應具有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水平,具有必要的礦山專業知識,并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礦山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地下礦山必須有3名以上、露天礦山必須有2名以上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中型及以上礦山:礦長應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并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礦山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礦山必須配齊采礦、機電、通風、地質、測量、爆破作業、選礦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特殊工種技術人員。
現有礦山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須在2012年底前,通過培訓達到規定要求。
(三)礦山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礦山企業應明確告知從業人員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技能培訓,持證上崗。
(四)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設計、工藝和裝備
(一)鎢鉬銻礦山必須具有經批準的有資質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施工圖,并按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企業要按照規定要求及時填制地形地質圖、水文地質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排水系統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技術檔案資料。地下礦山、大型和省屬國有企業露天礦山的初步設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審查批準。中小型露天礦山的初步設計,由市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審查批準,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二)新建大中型礦山要采用適合礦床開采技術要求的先進采礦方法,采用大型設備,提高自動化水平。
(三)礦山必須有與采選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系統、生產作業裝備、排土場及尾礦庫等配套工程設施。
(四)礦山必須有區分不同礦石品質的采選工藝技術手段、礦石分類堆放場地、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措施和設施。
(五)礦山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三率”指標不得低于批準的設計標準。
五、能源消耗
(一)地下鎢礦山原礦綜合能耗限額7.5千克標準煤/噸礦。鎢選礦綜合能耗限額13千克標準煤/噸礦。礦石耗用電量限額45千瓦時/噸。
(二)地下鉬礦山原礦綜合能耗限額7.1千克標準煤/噸礦。鉬選礦綜合能耗限額13千克標準煤/噸礦。礦石耗用電量限額45千瓦時/噸。
(三)地下銻礦山原礦綜合能耗限額7.2千克標準煤/噸礦。銻選礦綜合能耗限額13.2千克標準煤/噸礦。礦石耗用電量限額45千瓦時/噸。
六、 資源綜合利用
(一)地下鎢銻礦山開采回采率要達到90%,露天礦山要達到95%;地下礦山采礦貧化率不超過10%、露天礦山不超過4%;選礦實際回收率達到80%以上,混合(難選)礦選礦回收率均在75%以上,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選礦用水廢水循環使用率達到100%。
(二)地下鉬礦山開采回采率要達到90%,露天礦山要達到95%;地下礦山采礦貧化率不超過10%,露天礦山不超過3%。選礦實際回收率達到85%以上,混合(難選)礦選礦回收率均在80%以上,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選礦用水廢水循環使用率達到100%。
七、環境保護
(一)嚴禁礦山企業破壞及污染環境,所有新或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必須有與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的污染物處理能力和生態恢復措施。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禁止對生態環境產生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二)新建采選項目在設計階段必須進行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并同步建設綜合利用、排土場、尾礦庫等相應設施,對廢渣、廢水要進行再利用,棄渣應進行固化、無害化處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
(三)礦山企業應將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作為主要的工藝環節,嚴格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有計劃實施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系統,按計劃及時治理恢復因采礦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地下開采應采用充填采礦法或嗣后充填工藝技術,將采礦廢石等固體廢棄物、選礦尾砂回填采空區,控制地表塌陷,保護地表環境。采用充填采礦法的礦山不允許地表有大范圍位移現象;露天開采應自上而下分層開采,避免形成高邊坡;采用其他采礦法的礦山,地表位移程度不得破壞地表植被、自然景觀,影響建(構)筑物安全等。新建和生產礦山土地復墾率應達到100%(全面復墾);新建和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率應達到100%(全面治理)。
(四)礦山采選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及標準和有關地方標準的規定。
八、安全生產與衛生防護
(一)礦山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預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或與臨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二)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礦山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必須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工建設;安全設施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必須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竣工驗收。
(四)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參加工傷保險。
(五)礦山應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采掘、通風、提升(運輸)、供配電、防排水等系統應當符合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九、監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擴建鎢鉬銻礦項目時,各相關部門要采取并聯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各自按照職責履行相關手續的方式頒發相關證照。鎢鉬銻礦采選建設項目的核準、初步設計審查、投資管理、用地審批、環境評價、安全生產、竣工驗收、證照頒發等須符合本行業準入條件。
(二)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投產前,必須由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竣工驗收組進行檢查驗收。經檢查驗收未達到準入條件的,各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程規范的規定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礦山,一律不得投產。
(三)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和現有礦山的生產能力,須經省、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和復核。新建或改擴建及現有地下礦山和大型露天礦山的生產能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核定和復核;其他礦山的生產能力,由市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和復核,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四)各級非煤礦山、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本地區鎢鉬銻礦采選企業執行行業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督查。
(五)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各級投資管理部門不得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批準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不得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予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不予供電。被依法撤銷有關許可證件或責令關閉的企業,要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定期公告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礦山名單,并進行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十、 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安徽省境內的鎢鉬銻礦采選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相關規定,若國家今后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國家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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