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鉬都”億萬礦產爭奪背后
【中鎢在線新聞網-鎢新聞】
孫善武說,希望周永康案早日審結,好在秦城監獄找機會質問他,當年為什么“把我打成貪官”?
曾任河南省政協副主席的孫善武,2010年3月被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認定收受財物共計折合910.49萬元,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目前已服刑五年。在孫善武“落馬”過程中,周永康對此案曾多次批示。
除孫善武本人,其妻劉線珍、兒子孫一、女兒劉宇萍、女婿邵志成等皆入獄。刑期較短的劉線珍和劉宇萍已刑滿釋放。
入獄后,孫善武對判決不服,一直申訴。2014年10月,孫善武在申訴材料中否認判決書所有指控,并提出案由是其在擔任河南省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期間,“因阻止洛陽欒川鉬礦被人侵吞,而遭到高層利益集團陷害。”
記者獲悉,山東省高級法院已受理了孫善武及其律師遞交的申訴材料,有待回復。
欒川縣地處豫西伏牛山腹地,古稱“鸞州”,因鳳凰在此棲息而得名,素有“四河三山兩道川,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稱。此處深山埋寶藏,獨特的地理位置和地質條件,造就了欒川豐富的礦產資源,主要有鉬、鎢、鉛、鋅、金、鐵等50余種。
尤其是鉬金屬,已探明儲量達220余萬噸,居亞洲第一位、世界第三位,因此欒川被譽為“中國鉬都”。
孫善武申訴書中的“鉬礦”即洛陽富川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川礦業”)。該公司原為欒川縣屬國有企業,2003年,按《洛陽鉬都礦冶公司股權出讓合同》(下稱“《出讓合同》”)以支付1000萬元職工安置費并承擔債務的方式出讓給私企,但2010年又被洛陽市政府及其相關企業以超過26億元的代價購回全部股權。
七年間,數十億元的差額,在億萬礦產騰挪之間,有多方力量博弈,涉及徐州商人滕尚福、“神秘商人”羅剛、時任洛陽市委書記和洛陽本地礦企等,以股權變化為主線,在權力和司法的背景下,經歷了多次驚心動魄的事件,折射出縣、市、省各級政府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權力亂象。
招標會內定嫌疑
2004年中,時任洛陽市市長李貴基收到一封實名舉報信,舉報欒川縣政府在洛陽鉬都礦冶有限公司(下稱“鉬都公司”)改制過程中暗箱操作,致使國有礦產資源嚴重流失。
舉報者為欒川縣龍溝鉬礦有限公司(下稱“龍溝鉬礦”)礦主李松峰。龍溝鉬礦曾經在名義上是鉬都公司的子公司。
2015年3月1日,李松峰回憶說,當時政策要求縣一級政府原則上不再擁有國有企業,再加上多年鉬價低迷,鉬都公司虧損累累,轉制出讓確實是一條可行之路。但他認為,問題在于“因為招商引資需要,縣政府領導在招投標前,通過運作,事先將目標鎖定。”
當年參與招標的欒川縣上海七里坪聯合鉬選廠(下稱“滬七選廠”)法定代表人楊植森介紹,當時縣政府急于吸引外來資金,主動通過他聯絡徐州環宇特種合金有限公司(下稱“環宇公司”)董事長滕尚福,并許諾不少優惠條件,計劃以對鉬都公司公開整體出讓的形式進行改制。
鉬都公司成立于1970年,其國有產權歸欒川縣政府管理,擁有上房溝礦區1.2平方公里范圍鉬金屬的礦產資源,儲量72萬噸,已開采2萬噸。公司注冊資本7500萬元,具有地礦管理部門核發的鉬礦開采許可證,經營范圍為:鉬礦采選、冶煉加工、銷售等。
在改制中,為這家公司進行財物審計和資產評估的,是欒川伊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據評估,截至改制前的2003年5月,鉬都公司拖欠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金、實業保險金1200余萬元,欠當地群眾占地占坡款及各類工程款2300余萬元,欠銀行貸款本息4000余萬元。截至2003年5月31日,公司資產總額為1.05億元,負債總額為1.8億元,凈資產為-7593萬元。
欒川縣政府事后向上級的匯報稱,“洛陽鉬都礦冶公司改制領導小組”參考上述評估結果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規定提交職代會討論表決,通過后報縣政府,縣政府據此向社會發布了《洛陽鉬都礦冶公司股權出讓公告》。
但當時參與投標的人士稱,招標前,鉬都公司沒有召開職代會;公司時任領導班子幾乎無人同意這個改制方式;會前半小時組織者才通知各招標單位,并給到會單位發放一份“改制基本情況及出讓條件說明”,當時就要求投標單位按此說明現場演說、答辯、亮標。2003年8月30日,縣政府邀請的是環宇公司和滬七選廠聯合投標體、江蘇天工集團、欒川縣九揚公司、欒川縣鑫川開發公司四家公司參加招標會。
2005年河南省委聯合調查組《關于洛陽富川礦業有限公司反映當地政府部門濫用職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等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記載招標結果稱,“經過公開競標和評標委員會投票表決,最終環宇公司和滬七選廠以支付股權轉讓金2000萬元、以企業改制費名義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1000萬元,并承擔鉬都公司全部債權債務等條件中標。”隨即,欒川縣政府和環宇公司、滬七選廠正式簽訂了《出讓合同》。
記者獲得了這份《出讓合同》,合同中沒有顯示“股權轉讓金2000萬元”的約定,反而寫明股權為“零價”轉讓,受讓公司只需向縣政府支付國有企業改制費1000萬元,以及兌付職工集資款,并在三個月內清償其他債務500至1000萬元。
記者在調查中還獲悉,招標現場,有投標者給出了遠遠高出環宇公司和滬七選廠的價格。李松峰稱,當時有愿出5000萬元,甚至更高的,但“縣政府領導心意已決”。
中標者楊植森也承認,這次改制“完全是縣領導的意見”,他作為中標聯合體的小股東,也是領導的指示,“讓我入我就入唄。”
“外來的和尚”滕尚福
滕尚福,生于1944年3月,徐州銅山人(后移民加拿大),是李松峰和楊植森多年的生意伙伴。
據李松峰介紹,滕尚福的環宇公司經營國際貿易業務,是欒川縣鉬礦產品的主要外銷渠道,也包括他的龍溝鉬礦。楊植森介紹,滬七選廠也有部分產品通過環宇公司出口。
工商資料顯示,中外合資的環宇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總投資額500萬元。在原有400萬元注冊資本中,徐州市鐵合金二廠以廠房、設備作價72萬元占18%;徐州市對外貿易公司以現金80萬元占20%;瑞典籍的夏王生以折合248萬元人民幣的美元現匯占62%。
該公司經營范圍是:生產銷售鉬鐵、鎢鐵、釩鐵、硅鐵、鈦鐵等鐵合金制品及鋇、鉍、鎂、鉻等有色金屬。公司年生產各種鐵合金制品及有色金屬3000噸,中國境內市場銷售20%,外銷80%。
在收購鉬都公司前20天,2003年8月10日,環宇公司召開董事會,將投資總額增為3000萬元,注冊資本增為2710萬元,股東變更為徐州森宇合金鋼鐵有限公司占34.32%,香港保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保國際”)占43.84,珠海龍騰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珠海龍騰”)占21.84%。三人董事會中,滕尚福為董事長兼總經理,其妻辛洪杰和子滕道春為董事。
環宇公司,事實上是滕氏家族控股企業。工商資料顯示,徐州森宇合金鋼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注冊資本1476萬元,股東為滕尚福及其親屬;珠海龍騰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冊資本400萬元,股東為滕尚福和滕道春兩人;香保國際是2001年3月由滕尚福和辛洪杰以中國公民身份出資10000港幣注冊。
收購鉬都公司后,環宇公司的股本結構于2004年初和年中再次變動。變動后,總投資額增為1億元,注冊資本增為5044.6萬元。其中徐州市滕氏合金廠占股58.08%,香保國際占股30.13%,珠海龍騰占股11.79%。公司也更名為徐州環宇鉬業集團有限公司,旗下擁有徐州環宇焦化有限公司、徐州森宇合金鋼鐵有限公司、徐州高科技鑄造有限公司、徐州福森進出口有限公司,以及富川礦業。
其中,富川礦業系環宇公司和滬七選廠聯合收購鉬都公司后,于2003年9月29日在欒川縣工商局注冊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滕尚福,注冊資本5000萬元,環宇公司占90%,滬七選廠占10%。經營范圍為:主要從事鉬礦的開采、冶煉加工、銷售等。按照《出讓合同》,富川礦業獲得了鉬都公司的全部股權,包括公司的全部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并繼承了鉬都公司的全部債權和債務。
欒川縣政府對富川礦業的成立“予以協助”,并“對權限內應征收的規費予以減免,對權限之外的規費,按有關政策辦理,力爭減免”。
《出讓合同》還對礦山采礦權做出了原則性安排。然而,因為歷史原因在鉬都公司的礦藏上形成的混亂開采現實,為事后的多方爭斗埋下伏筆。2004年2月9日,鉬都公司注銷。
“舉報者”李松峰
出讓不久,就出現了“舉報者”李松峰。
1953年出生的李松峰為欒川本地人,先后在欒川縣百貨公司,欒川縣商業局財務科,原欒川縣石油公司工作。上世紀80年代,李松峰開始從事鉬礦開發,隨后成為龍溝鉬礦實際控制人。
對環宇公司的舉報,李松峰表示是對縣政府“暗箱操作”、內定滕尚福低價收購鉬都公司致使國有資產流失不滿。但也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1986年,龍溝鉬礦被欒川縣政府批準在欒川上房溝礦區中心腹地開采,卻始終未獲得采礦許可證。對此,李松峰解釋,在1986年《礦產資源法》頒布之初,當地政府鼓勵有能力的個人開礦,由此冒出數百家大大小小的礦山企業,僅僅龍溝鉬礦所在的上房溝礦區就有超過100個礦主。當時采礦權管轄極其簡單隨意,只要在縣一級地方政府的地質礦產部門批準備案,按照政府規劃在指定地方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即可生產,“沒有采礦證的要求。”
2000年前后,采礦證的辦理收歸洛陽市政府,兩年后收歸省政府,礦山開發秩序開始逐漸規范。當時,欒川境內的礦山,只有兩個規模較大的國有鉬礦辦理了采礦證:洛陽鉬業集團公司(下稱“洛陽鉬業”,603993.SH,03993.HK)所轄三道莊鉬礦區和鉬都公司所在的上房溝鉬礦區。
李松峰稱,這兩張采礦證下,其實聚集著大量鄉鎮集體礦企和私人礦企,他們與縣政府達成協議,取得所謂“小證”,形成一張合法采礦證下存在多家采礦實體的現實格局。
2002年,鉬價持續走低,國有的洛陽鉬業和鉬都公司瀕臨破產。正值國家打擊非法開采的風聲再起,當地政府開始對礦區資源進行整合,意圖將個體礦主合并到鉬都公司和洛陽鉬業。后來成為股市明星的洛陽鉬業整合了大東坡、九揚、長青三家公司。李松峰說,以這三家公司名義被整合的其實超過50家小礦主。
而鉬都公司名下整合了上房溝鉬礦區數十家小礦主,生產規模最大的龍溝鉬礦得以“幸存”。李松峰介紹,當年縣政府為解決龍溝選廠無礦石可加工的困難,下發了一份“2002年欒政文119號”文件,同意沒有采礦證的龍溝鉬礦作為鉬都公司的子公司存在。
相關人士介紹,通過這種方式,李松峰仍然控制著上房溝鉬礦區超過三分之一的資源。這也意味著,2003年的鉬都公司出讓,對縣政府來說是招商引資,對李松峰來說卻生死攸關——他的礦山是在鉬都公司采礦證的名義下進行開采。
按照欒川縣政府與環宇公司、滬七選廠簽訂的《出讓合同》約定,當后者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后,縣政府將協助后者辦理采礦權證過戶手續,“甲方(欒川縣政府)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原鉬都礦冶公司礦山5000/T露采范圍內的其他采礦戶清理完畢;乙、丙方(環宇公司和滬七選廠)雙方采礦證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在一個月內將礦區范圍內所有其他采礦戶清理完畢,乙、丙方應嚴格按照采礦設計方案在各級礦管部門監督下實施。”
也就是說,如果富川礦業順利拿到了采礦權證,李松峰的龍溝鉬礦將會被清理出局。這是他無法接受的。
撤銷富川礦業
李松峰的舉報取得了效果。2004年初,時任洛陽市國資委主任的唐超收到李松峰的舉報信。除了李松峰舉報的涉嫌暗箱操作內定招標、低價轉讓外,唐超還發現,鉬都公司股權轉讓時,采礦權沒有列入總資產進行評估。
國土資源部1999年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探礦權、采礦權與企事業單位其他資產一并轉讓時,探礦權或采礦權價款應計入資產總額。”2000年出臺的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要求,“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業權的,轉讓人以評估確認的結果為底價向受讓人收取礦業權價款或作價出資。”鉬都公司原是國有企業,按規定改制時應由欒川縣政府直接收取采礦價款,當地政府卻沒有作價收取。
消息源顯示,在唐超看來,鉬都公司的轉讓可能存在國有資產的重大流失,于是將李松峰的舉報信上報給市長李貴基。李貴基則向時任洛陽市委書記的孫善武匯報。
洛陽市委、市政府召開辦公會議,由孫善武拍板,向欒川縣派出調查組。生于1948年孫善武曾在洛陽玻璃廠任職,先后任洛陽市委常委和開封市委副書記,1995年11月任三門峽市委書記,在2000年洛陽發生震驚全國的“12·25”火災慘案后,他于2001年1月返回洛陽任市委書記。
2004年10月,以洛陽市國資委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產權交易中心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就鉬都公司和洛陽鉬業改制進行調查,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鉬都公司改制中存在被委托中介機構無資質、土地評估時效不準確、國家出資勘察所形成的采礦權價值未評估、富川礦業設立虛報注冊資本、違規申辦變更采礦權、違規開采礦產資源、涉嫌偷逃稅款等問題”。
調查組還以書面形式向洛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舉報富川礦業涉嫌虛報注冊資本1000萬元。
據了解,同年9月,洛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曾“根據群眾舉報”,還曾對富川礦業涉嫌偷稅問題進行初核,并于10月,以富川礦業涉嫌偷稅和虛假注冊為由立案調查。洛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將該公司的賬薄、憑證、納稅資料、生產調撥單、交通工具及部分產品等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對富川礦業財務總監崔獻智實施了拘留措施,同時查封了環宇公司銀行賬戶和滬七選廠的全部財務資料。
2004年12月,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洛陽市國資委向欒川縣政府下發《關于糾正錯誤注銷洛陽鉬都礦冶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的通知》,12月17日,欒川縣工商局做出《關于撤銷洛陽鉬都礦冶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登記的決定》,鉬都公司的法人地位又恢復了。
次年2月,欒川縣工商局根據調查組意見,再下發《關于撤銷洛陽富川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撤銷理由是:“洛陽富川礦業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且我局在受理、審核時把關不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撤銷洛陽富川礦業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至此,在這一回合,滕尚福出局。
富川礦業被強行接管,由被恢復法人地位的鉬都公司繼續生產經營。同時,洛陽市政府向國土資源部呈報文件,要求緊急暫停辦理富川礦業的采礦權變更登記。
在這一回合的股權變更期間,鉬礦市場也發生了逆轉:富川礦業接手鉬都公司后,鉬礦價格在短時間內瘋漲,此前鉬精礦不到600元/噸度,數月后達到6000元/噸度,飆升了十余倍。有當事人認為,“政府把鉬都當作包袱甩給滕尚福,沒想到是個聚寶盆,后悔了。”
關于鉬礦價值飆升的一個佐證是,據相關調查材料,自富川礦業設立直至被強行接管后的2005年4月,公司鉬產品銷售收入5.19億元,實現凈利潤1.79億元,向欒川縣國稅、地稅繳納各種稅款1.93億元。
新增董事羅剛
被出局的滕尚福,開始利用各種方式向有關部門申訴。在此期間一位名叫“羅剛”的人物出現在環宇公司的資料上。
2005年3月2日,香保國際增加中國公民羅剛為董事。當年4月25日,又備案增加了滕尚福簽名的1999萬元港幣股本,使注冊資本由原來的1萬元港幣達到2000萬元港幣。從此一直到2009年,羅剛的名字一直以董事的身份出現在香保國際的注冊資料中。
之后,滕尚福和洛陽政府方面的博弈復雜起來。2005年7月25日中共洛陽市委辦公室發出的洛督文【2005】5號文件中記載,“滕尚福及富川公司在當地散布大量有損中央首長的言論。他們稱‘滕尚福在北京找到靠山,將動用上層關系將洛陽市委孫書記、縣委張書記調走,從而徹底解決富川礦業的問題’。4月上旬,又傳出‘富川公司在北京找的靠山是中央首長某某的哥哥羅剛,富川礦業回來繼續經營后,羅剛將在富川公司占有相當股份并出任董事長’。”
文件還寫到,當年5月上旬,環宇公司副總經理高霽陽在富川礦業召集中層干部開會,聲稱“羅剛已經拿到中央領導批示,富川的事情很快會得到解決”。
文件記述,“面對這樣嚴重的事態,洛陽市委、市政府派出洛陽市國資委主任唐超組織力量繼續深入調查,以尋求更好的解決辦法……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吳中陽牽頭積極和富川公司滕尚福聯系,到后來又與羅剛聯系,面對面商談,以求解決問題。”
相關當事人回憶,當時已經70多歲的羅剛,多次拜會孫善武等洛陽市領導。此事處理過程中,洛陽市委、市政府接到時任公安部部長周永康等批示,要求政府為境外投資者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不久,2005年5月14日至5月26日,由河南省紀委、監察廳牽頭,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組成聯合調查組,對富川礦業“反映洛陽市及欒川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濫用職權侵害其合法權益等問題進行調查”。河南省委調查組的報告,推翻了洛陽市聯合調查組在2004年10月對富川礦業的大部分結論。
針對鉬都公司資產評估機構缺乏資質問題,河南省委調查組承認:伊祥事務所當時未取得評估資質情況屬實。但認為評估結果“經欒川縣政府核準得以確認,并據此編制了招標公告,各投標人對評估過程并不知曉,應無過錯”;稱“在未發現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下,僅以評估機構缺乏相應資質來否定《股權出讓合同》的效力是不妥的。”
對評估報告提出未對企業土地資產進行評估,認為屬于“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取得國有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并無過錯”。
針對富川礦業設立時涉嫌虛報注冊資本,調查組承認“與《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存在出資不規范問題,但環宇公司和滬七選廠實際出資5000萬元的事實是客觀的、真實的”。調查也承認,含有外資成分的“富川礦業在未向省外經貿審批機關申報的情況下,就向工商部門申請了注冊登記,違反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
針對洛陽市政府認定鉬都公司和富川礦業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書》是虛假的問題,調查組承認,《采礦權轉讓合同書》上鉬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煒東的簽字是富川礦業安排人“代簽”、公章也非已注銷的鉬都公司常用公章,但該合同已經報欒川縣經貿委、縣地礦局初審,“且得到了兩部門的確認。”由此認定“富川礦業的設立于鉬都公司的改制是一種承繼關系”,所以“該公司在辦理采礦權轉讓過程中的采礦行為,不應該定為非法開采”。
此外,調查組否認富川礦業在納稅方面存在違法問題,并指出洛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采取凍結存款、刑事拘留相關人員、扣押撤離、扣押處置部分鉬產品等措施過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包括:凍結和解除凍結銀行存款和對富川礦業財務總監崔獻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時,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富川礦業車輛違規,變賣扣押的富川礦業鉬精粉違規。在將鉬精粉變賣款存入銀行時,甚至“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證件、身份證犯罪”,等等。
調查組建議,欒川縣政府應嚴格履行同徐州環宇公司和滬七選廠簽訂的《股權出讓合同書》,維護政府誠信。欒川縣工商局應依法撤銷《關于撤銷洛陽富川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恢復其法人地位,依法撤銷《關于撤銷洛陽鉬都礦冶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登記的決定》。洛陽市和欒川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安裝有關規定,協助富川礦業盡快辦理采礦權的轉讓手續。
撤銷之撤銷,像一個燒餅,被再次翻轉。2005年7月20日,省委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在批示后,以中共河南省委督查通知的名義,送達孫善武等洛陽市領導的案頭。
協調后的共識
五天后,在洛督文【2005】5號文件中,洛陽市委承認“在處理這起經濟投資糾紛中我們確有一些不妥做法,比如動用了公安部門,查封了賬號等”,并且承諾“從維護洛陽市乃至全省的投資環境的大局出發,加強與對方的溝通協商,努力取得一致,達成共識,盡快妥善解決這一經濟投資糾紛”。
洛陽市方面同時表達,對《調查報告》“也有一些不同意見和認識”,認為“《調查報告》存在有片面性,遷就了富川礦業的一些要求,對雙方爭論的關鍵問題沒有涉及或者一筆帶過,比如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冒名簽字偽造合同問題以及香港保利公司的真實面目問題等”。
文件堅持認為,《出讓合同》中沒有包含采礦權價值,且徐州環宇公司不向鉬都公司繳納礦業權價款,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富川礦業利用偽造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書》,欺騙國土資源部,涉嫌經濟犯罪,且“富川公司散布流言損害中央首長聲譽,造成極壞影響”。
一份《關于富川公司在洛生產經營有關問題解決意見》(下稱《解決意見》)表明,2005年8月10日,時任省委常委“同洛陽市委、市政府孫善武、李貴基、吳中陽、富川礦業代表羅剛就富川礦業在洛生產經營問題達成以下協議”:
一、富川礦業有限公司采礦權價款1.06億元交地方,雙方共同努力辦理采礦證。若辦證確有困難,國土資源部仍需收取費用,由富川礦業出資,采礦證辦理到富川礦業后,注銷鉬都公司。采礦證辦理前后,地方必須保證公司的正常生產秩序。為給雙方創造一個互惠互利的良好環境,采礦權價款由公司一次性拿出,中間方保管,分5年劃轉地方,第一年劃轉6600萬元以后四年每年1000萬元。
二、因地方提出在礦山評估時對礦產儲量評估失實,本著“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的原則,公司重新生產后,公司出讓8%的稅后利潤給地方。
三、在2005年特別時期,富川礦業沒有生產,鉬都公司在該礦區所生產純利潤的60%給地方,富川礦業提40%。
協議還要求“協議雙方不得在任何媒體宣傳報道與此問題相關的任何內容”等。據協議書,“上述條款由協調人監督執行。”上有協調人(省委常委)、洛陽市常務副市長、富川公司羅剛和滕道春四人的簽名。
雖然“代表”富川公司,但工商資料并沒有顯示羅剛在其中占有股份。
隨后,8月18日,洛陽市委辦公室發送洛督文【2005】6號文件。與5號相隔20余天,內容發生了變化,“洛陽市委高度重視,按照省委領導要求,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溝通協調,妥善地解決了洛陽富川礦業有限公司的經濟投資糾紛”。在“落實情況”一節提及,洛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已撤銷了富川礦業涉嫌偷稅、虛報注冊資本的案件,欒川縣財政局已退還市經偵支隊扣押富川礦業的8977740.33元。
事件似乎塵埃落定。多名涉及此事的人士認為:滕尚福看準鉬價走勢,在低谷時收購鉬都公司,確實有經營眼光;孫善武為維護地方政府利益,也是職責所在——最終洛陽市方面爭取到了1.06億元的采礦權價款和重新生產后每年8%的稅后利潤。
知情人士稱,事后羅剛再次拜訪了孫善武,雙方以禮相待。羅剛告辭前,留下幾盒鐵棍山藥作為禮品,但孫善武讓人送回車上。
李松峰再阻擊
2005年底,富川礦業終于取得了采礦權證。在此之前,滕尚福和楊植森等人簽字,向欒川縣政府書面承諾:改制遺留的龍溝鉬礦資源問題,“證辦結束一切聽從縣委、政府安排”。這給后來的糾紛又埋下了伏筆,
龍溝鉬礦實際控制人李松峰,他于2005年6月27日成立欒川縣天罡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罡礦業”),注冊資本100萬元,股東為李松峰、李松林、李松園三兄弟,持股比例分別為40%、30%、30%。
2006年4月6日,天罡礦業與鉬都公司又簽訂了一個《增資擴股協議》,此時鉬都公司并未按上述《解決意見》再次注銷,反而入股天罡礦業,占51%股份。而增資擴股使得天罡礦業搖身一變成了國有控股企業,因為鉬都公司是國有獨資企業。
李松峰還在上房溝鉬礦區修建了一道圍墻,以與富川礦業的礦區隔離。
資料顯示,僅2006年,富川礦業實現銷售收入5.7億元,實現稅后利潤1.7億元,同時上交稅金1.89億元。同年,滕家有意轉讓富川礦業的股權。這一優質資源吸引了多家競爭者,包括當時名列全國煤炭企業10強第二的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永煤集團”),以及首鋼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首鋼控股”)等。
然而,早在2003年的《出讓合同》中,環宇公司和滬七選廠時就承諾,10年內如向任何第三方出讓股權,需經欒川縣政府同意。經過談判,在承諾“四條不變”的前提下,2006年7月,欒川縣政府批準環宇公司轉讓部分或全部富川礦業股權。
“四條不變”為:股權變動后,富川礦業的名稱不變,注冊地點不變,稅收體制不變;滬七選廠持有富川礦業10%的股權不變;天罡礦業在上房溝礦區西部邊角礦山的開發現狀不變;受讓方應保證縣政府每年8%的稅后利潤收益不變。
不僅如此,環宇公司還向欒川縣政府保證,將股權轉讓凈收益的30%交縣政府,如轉讓凈收益超過10億元,則將超出部分的35%給政府。
不久,2006年9月,孫善武提前退居二線,由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調任河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之后,工商資料表明,2006年9月23日,香保國際將在環宇公司的1519萬元股權轉讓給徐州環宇焦化有限公司,自此,香保國際退出富川礦業。同時,珠海龍騰持有的11.79%股權和徐州天裕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8.08%股權,也作價轉讓給了徐州環宇焦化有限公司。
一系列的股權安排后,當年9月28日,首鋼控股以6.44億元獲得環宇公司50%的股份,從而間接持有富川礦業45%的股權。另外50%股份由滕氏家族的徐州天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徐州天裕”)持有。
值得一提的是,雙方合同約定,6.44億元中的1.15億元支付給牡丹江政府指定單位用于收購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該公司在2006年3月遭破產清算,即后來的S*ST圣方科技,經牡丹江政府處理,成為一家無資產、無負債的“凈殼”公司。首鋼控股作為一家大型國有控股企業,當時注冊資本為27735萬元。其收購富川礦業股權,目標即讓富川礦業借殼上市。
同年年10月底,S*ST圣方公告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方案稱,S*ST圣方的控股股東首鋼控股擬將所持環宇公司的50%股權轉讓給上市公司,作為對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上市公司則向徐州天裕定向發行13333萬股,收購環宇公司另外50%的股權。
一旦交易完成,S*ST圣方將持有環宇公司的全部股權。
但公告一個月后,2006年11月,洛陽市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辦公室發文,將龍溝鉬礦和天罡礦業列為非法開采打擊整頓的榜首,責令欒川縣負責停產、關閉、取締。不過,這兩家企業并未折戟,欒川縣隨后發布《關于天罡與富川公司問題的意見》,提前戴了“紅帽子”的龍溝鉬礦不但沒有被關閉、取締,意見還同意上房溝礦區暫分為兩個采礦區,認同龍溝鉬礦和天罡礦業與富川礦業的劃墻開采。
2007年4月19日,S*ST圣方公告的重組方案獲監管部門審核通過。這個消息令持股人非常興奮,當時有業內人士預測,如上市成功,S*ST圣方重組后可能募集到近百億元資金。
然而,李松峰再次擔任起阻擊者的角色。當年5月,一封代表天罡礦業和龍溝鉬礦的舉報信寄送到證監會監察局。舉報信稱,圣方重組方案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損害了第三方龍溝鉬礦以及S*ST圣方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
舉報信指,富川礦業的采礦證所指的欒川縣上房溝礦區內,采礦主體并不惟一,欒川縣天罡礦業現在仍在上房溝礦區生產,并且礦石產量大于富川礦業的產量。這種兩家公司同時開采的生產狀態,有洛陽市和欒川縣兩級政府的相關文件,也有富川礦業《采礦許可證》過戶前的承諾,但重組方案并沒有披露天罡礦業的存在和生產實際情況,屬于“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舉報信提供了12份相關文件及協議,包括上房溝礦區采礦權的演變、當地政府的相關批復和協調意見、富川礦業股權受讓合同等內容,矛頭直指富川礦業的采礦權不具備獨立性、完整性。
由此,證監會派人到欒川縣調查。隨后,以首鋼控股和環宇公司為一方,與李松峰乃至洛陽市和欒川縣政府進行了多輪博弈,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環宇公司通過首鋼控股將富川礦業借殼上市的計劃就此擱置。
回歸洛陽與事件余波
上市無望后,首鋼控股和環宇公司開始為富川礦業尋找其他出路。洛陽市一名官員介紹,富川礦業在當地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不順利,因此,首鋼控股和徐州天裕通過中間人與洛陽市政府的相關部門接觸,希望洛陽市政府方面購回富川礦業。
2009年10月,洛陽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洛陽礦業”)與楊植森簽訂協議,以1.8億元的價格收購了滬七選廠100%的股權,間接持有富川礦業10%的股權。2013年3月,這部分股權由洛陽鉬業的全資子公司欒川縣富凱商貿有限公司承繼。
其后,首鋼控股將所持有的50%環宇公司股份以11.26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永煤集團,徐州天裕將所持有的50%環宇公司股份以9.5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洛陽建投礦業有限公司。2011年2月21日,永煤集團以一年前的收購價——11.26億元將其持有的50%環宇公司股份轉讓給洛陽市國資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0日,洛陽建投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50%環宇公司股份也被洛陽鉬業承繼。
至此,富川礦業的全部股份被洛陽市政府掌控。目前,環宇公司的股東為洛陽鉬業和洛陽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的洛陽國安商貿有限公司。
不過,富川礦業2014年的一份文件顯示,洛陽市方面投入資金比合同顯示得更高。其中洛陽鉬業55%的股份中,收購滬七選廠的資金為2.71億元,收購建投礦業的資金為9.91億元,合計12.62億元。洛陽國資委的45%股份支付了13.61億元,其中支付利息1.35億元。兩股東投入資金共計26.23億元。
多輪爭斗后,富川礦業回歸洛陽市,牽涉其中的人物此后命運迥異。
滕尚福移民加拿大,很少回國。年事已高的羅剛在國內頤養天年。楊植森退出富川礦業后,接手欒川縣著名的老君山景點。同樣轉身旅游業的還有李松峰接手伏牛山滑雪場。唐超約于2013年在國資委主任位上退休。
命運發生巨大轉折的,是孫善武。孫善武退居二線四個月之前,2006年5月已受到紀檢部門調查。隨著周永康對孫善武案作出批示, 2007年春節前,孫善武的兒子孫一和原洛陽市長助理高元池、原洛陽市建委主任郭杰、原洛陽市公路局副局長兼洛陽路橋建設總公司總經理李純營、洛陽市中泰房地產集團公司董事長李義超、洛陽市凱瑞房地產董事長王新立等人,陸續被帶走協助調查。
2007年12月29日,孫善武在河南省政協的會上被帶走。同日早晨,妻子劉線珍在洛陽被帶走,女兒劉宇萍因已懷孕7個月被監視居住。劉宇萍丈夫邵志成則于2008年6月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后來,邵志成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上訴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孫一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劉線珍被河南省中方縣法院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生完孩子后被羈押的劉宇萍被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早于劉線珍和劉宇萍,2010年2月,山東省濰坊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孫善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書認定,孫善武共收受李義超、李純營及其他官商總計賄款折合人民幣910.49萬元。
孫善武堅稱,自己是“因阻止洛陽欒川鉬礦被人侵吞,而遭到高層利益集團陷害”。刑滿出獄后的劉宇萍于2013年10月31日向山東省高級法院遞交再審申訴材料,并提交作為孫善武受賄的證人,洛陽市委原副秘書長李世英和孫善武的司機黃巖等被釋放后向孫家人承認作偽證的材料。
2014年年底,劉宇萍獲悉山東省高級法院受理了孫善武的申訴。2015年3月12日,山東省高級法院法官約見劉宇萍及其律師,進行再審立案的聽證,法官稱已重新調閱孫案案卷,將審查劉宇萍及其律師提交的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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