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亞400億產品深陷兌付危機,監管稱有責任但缺依據
【中鎢在線新聞網-鎢新聞】
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最近被報道疑似身陷兌付危機。這家號稱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屬交易所名下有一款叫“日金寶”的產品,怎么聽怎么像一款理財產品,而且宣稱年化收益高達13%。
然而從今年4月開始,這收益開始發布出來了,到7月,連投資者的本金也被凍結,牽涉全國20個省份、22萬名投資者,涉事總金額高達400多億元。有受害者認為,泛亞的行為涉嫌集資詐騙,也有分析人士認為,“日金寶”的模式類似于龐氏騙局,俗稱空手套白狼,就是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短期回報,以制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
目前,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卻依然未能得到兌付。那么“日金寶”到底是個什么東西?是投資理財還是非法集資?當地的金融主管部門扮演了什么角色?又是否擔負起了相應的監管職責?記者進一步到云南省金融辦、昆明市金融辦和當地警方處采訪調查。
昆明公安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處負責人表示,由于情況復雜特殊,有關部門已經成立調查小組,對于報案者先暫做登記的處理。
昆明經偵支隊負責人:泛亞的事兒,政府這邊已經成立了工作小組,我們只是其中一部分,安排給我們的工作就是先登記。
對于“日金寶”的后續遺留問題,泛亞所給了投資者幾種選擇:例如留在泛亞的強行鎖倉兩年;或者轉到泛融網等。而維權投資者表示對于這幾個方案他們都不接受,認為有風險。據了解,泛融網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而目前該網站已經無法正常注冊登錄。昆明市公安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的一位警官給出了原因。
警官:為什么泛融網只接收了一小段時間?因為泛亞的盤子太大了,如果轉的人太多,泛融網那邊根本支撐不住。所以泛融網收了一段時間就停了。
云南省省委書記李紀恒本月10號在全省金融工作調研座談會上指出,維護金融穩定,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監管原則。相關部門要做好泛亞所的風險處置的相關工作。
既然泛亞所和維權的投資者,對于400億元資金的問題持有不同意見,誰也說不清。那么作為“誰審批誰監管”的云南省、昆明市兩級政府對應的監管部門,是否又能夠說清楚呢?泛亞所在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記者來到云南省金融辦公室希望了解情況,對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訪,有關情況無法透露。
而在一段由維權者提供的他們和省金融辦工作人員溝通的視頻中,該負責人給出了這樣的答復。
省金融辦工作人員:我就講一句可能被拍下來的話!這個事兒,省金融辦想管,管不著!如果省金融辦能管,事情就不是這個樣子了!
在采訪中,該機構綜合處以及金融處唐姓負責人和季姓負責人回復投資者表示,省金融辦只負責相關清理整頓工作,相關文件已經于8月份上報到部級聯席會議了,而具體監管問題要去問昆明市金融辦。
記者來到了昆明市金融辦公室了解情況,金融處室的一位負責人表示,省金融辦沒有監管責任的說法站不住腳。
市金融辦負責人:其實省里面市里面都有這個責任,省金融辦讓你們來找我們也不算錯,但是他說他們沒有責任這個肯定是不對的。他是有這個監管責任的。
此外該負責人還透露泛亞所當初發布日金寶,也就是委托受托業務,并沒有向他們報告過。
市金融辦負責人:是這樣,如果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是需要銀監會批準的,交易所開設的這個日金寶,他們沒有和我們報告過,出了事兒以后,我們詢問過交易所,他們說從來沒有發行過日金寶。
泛亞所8月底發布公告稱,停止原委托受托業務,也就是投資者口中的日金寶業務,是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相關規定,和省市清整辦的要求。而昆明市金融辦負責人透露,泛亞所的行為只是企業行為。
昆明市金融辦負責人:委托受托業務的停止是企業的行為,不是政府的要求。政府的要求只能是按照37、38號文的規定來做。所以泛亞的那個公告里面還說監管部門對他要求T+5什么的,所以導致了業務出現問題。其實“T+5”的要求是2011年的國務院37、38文規定的。2011年他們就知道這個情況。
該負責人表示,泛亞所單方面改變交易規則的做法,在法律層面上講是不生效的。那么當地的金融主管部門對泛亞所的行為,是否負有監管責任?
2010年12月27日,昆明市政府頒布了《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交易所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但是該負責人解釋,由于國發37、38號文的出臺,上述暫行辦法不再執行。而清理整頓工作沒有完成,部際聯席會議還沒有驗收通過,所以新的監督管理辦法目前也沒有出臺,他們雖然有監管的責任,但是確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昆明市金融辦負責人:如果說是有一個明確的監管規定,我有行政檢查權、處罰權,我可以監管,現在是只有國務院37、38號文件。而37、38號文件只是讓地方進行清理整頓,但是沒有賦予我們對它行政處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所以目前我們也非常尷尬,目前仍然處于只有37、38號文件可以依據的階段,我們的管理監督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看起來你也應該管,我也應該管,但是出了事以后誰又都不管。然而投資者的400個億也不是大風刮來的,決不能稀里糊涂就沒了。只有監管權、沒有處罰權,難道就不能避免這件事的發生嗎?監管權難道是擺設嗎?既然監管已經失職,善后就不要再缺位,投資者的400億能不能拿回來,我們也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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