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與自然資源部下達2024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為135000噸、127000噸,與今年第一批的指標相持平,與2023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120000噸、115000噸相比,分別增加了15000噸、12000噸,漲幅分別為12.50%和10.43%。
2024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主要分配給中國稀土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廈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省稀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稀土巖礦型稀土(輕)30280噸、與今年第一批相比增長5.42%,離子型稀土(以中重為主)9010噸、與今年第一批相比下降11.14%,冶煉分離產品45009噸、與今年第一批相比增長15.44%;北方稀土巖礦型稀土(輕)94070噸、與今年第一批相比下降0.54%,冶煉分離產品81991噸、、與今年第一批相比下降6.84%。此次通知的相關事項如下:
一、2024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為135000噸、127000噸(兩家稀土集團的分解情況見附件1,不含已下達的第一批指標)。2024年前兩批合計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為270000噸、254000噸。
二、兩家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后,及時商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分解下達,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及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安全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干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批準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二)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冶煉分離產能低于2000噸(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尾礦庫管理要求的;
(五)長期停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
四、稀土是國家實行生產總量控制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和超指標生產。兩家稀土集團要嚴落實《稀土管理條例》,遵守有關礦產資源、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法律法規,采取合理的環境風險防范、生態保護、污染防止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防環境污染和生產安全事故,不斷提升技術工藝水平、清潔生產水平和原材料轉化率;嚴禁收購、加工、銷售、出口非法開采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不得開展稀土產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業務;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稀土礦產品(含富集物、進口礦產品等)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利用境外稀土資源要嚴格遵守進出口有關管理規定。
五、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稀土管理條例》要求,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監督檢查能力,充分利用稀土產品追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調度檢查轄區內企業的指標執行情況,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及上報抽查結果。
六、兩家稀土集團須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況,以及利用進口礦、獨居石等其它各類原料的冶煉分離生產情況;要加快企業內部產品追溯系統建設,不得偽報、報、隨意更改數據;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生產數據安全。
七、請兩家稀土集團按照調度報表要求,于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上月生產數據(含追溯系統數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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