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開征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
2010年5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公開征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稀土行業管理,規范稀土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稀土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部起草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在網上予以公示,歡迎稀土行業及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及建議。
公示時間:2010年5月13日至5月27日
聯 系 人:張鳳奎 劉玉柱
電 話:010-68205574 010-68205580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100084)
附件: 《稀土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稀土行業準入條件
(征求意見稿)
為科學開發利用與有效保護稀土資源,推動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規范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條件。
一、生產布局條件
(一)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金屬冶煉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環保、節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和行業規劃要 求,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稀土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要求。
(二)勘查、開采稀土資源,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管理規定,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礦山企業應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越界開采和使用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采、選礦工藝。
(三)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 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學校與托幼機構、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電子等對環境條件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 建設稀土冶煉分離項目。
(四)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屬于國家限制類投資項目,必須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核準。
二、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生產規模
輕稀土礦山企業生產建設規模年處理礦石量應不低于30萬噸(1000噸/日);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能力應不低于3000噸(REO,以氧化物計)/年。禁止開采獨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嚴重的稀土礦。
使用混合型稀土礦的冶煉分離項目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REO)/年;使用氟碳鈰礦的冶煉分離項目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REO)/年;使用南方離子型稀土礦冶煉分離項目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REO)/年。
稀土金屬冶煉項目規模應不低于1500噸/年。 以上各類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比例為40%。
(二)工藝及裝備
混合型稀土礦、氟碳鈰礦開發應建有完備的三廢處理系統,專門的廢石場、尾礦庫和生態恢復設施。離子型稀土礦開發應采用原地浸礦等適合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生產工藝,禁止采用堆浸、池浸選礦工藝。礦山開采后,須做好回填和植被恢復工作。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不得采用氨皂化工藝。
稀土金屬冶煉項目,不得采用氯化物電解體系。電解裝置(重稀土金屬冶煉裝置除外),槽電流不得小于5000A。采用氟化物熔鹽電解體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須配有完備的含氟廢水、含氟廢氣處理裝置,含氟廢渣須專門處理,不得隨其他工業廢渣排放。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煉分離、金屬冶煉項目,應采用先進工藝和裝備,有完善的節能措施,能源消耗須達到《稀土冶煉產品能耗》(XB/T801-93)一級標準,待新的《稀土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出臺后按新標準執行。
稀土金屬冶煉項目,電流效率須大于85%,噸產品綜合能耗須小于1.6噸標煤。
四、資源綜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礦、氟碳鈰礦采礦損失率和貧化率不得超過10%,選礦回收率不得低于72%,選礦廢水循環利用率不得低于85%。
離子型稀土礦采選回收率不得低于70%,選礦廢水循環利用率不得低于90%,植被恢復率不得低于90%。
處理混合型稀土礦和氟碳鈰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稀土精礦到混合稀土,稀土總收率大于90%,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收率大于95%;處理南方離子型稀土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屬冶煉直收率達到92%以上。
五、環境保護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金屬冶煉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護部 的相關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排污許 可證》(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地區除外)后,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
(二)廢氣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三)廢水
氨氮廢水排放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2001)中的II類標準。含氟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III類標準。
(四)廢渣
設有專用的廢渣堆存處置場地,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或相關行業標準。凡含釷等放射性廢渣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2002)的要求,嚴格進行管理。
(五)噪聲
廠內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Ⅲ)。
(六)國家發布《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后,廢氣、廢水排放按該標準執行。
六、產品質量
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法》,應當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和行業標準(XB/T)。
七、安全生產、職業危害、消防和社會責任
(一)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 任制;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有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二)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條件。完善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 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設施。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 準。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過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 定》(GB14585-93)、《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及《稀土生產場所中放射衛生防護標準》等法律法規要求,配套建設放射性污染防治設 施。
(四)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項目設計要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消防驗收手續齊全。生產過程要嚴格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五)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八、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項目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未達到上述準入條件的現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 企業要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聯合、兼并重組、技術改造和升級等方式,限期2年內達到本準入條件的規定要求。國家有關 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各有關部門在對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等工作時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對不符 合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及金屬冶煉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 批手續,環保部門不予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商部門不予注冊,稅務部門不予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電力部門依法停止供電。
(三)各級稀土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負責對當地稀土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稀土生產經 營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名單,符合準入條件的稀土生產企業可享受政府相關扶持政策,不 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稀土礦山生產企業不予下達稀土礦、冶煉產品指令性計劃指標和稀土出口配額。
十、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有關標準和行業政策、法律法規若進行了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0年 月 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附注:
1.稀土礦山開發:以露天開采或地下開采方式從礦床中采出稀土原礦,并根據稀土原礦中有用礦物和脈石的物理化學性質,對有用礦物與脈石或有害物質進行分離制備稀土精礦;以及采用溶液浸取方式直接從稀土礦床浸出稀土元素,并通過稀土浸取液生產混合稀土的過程。
2.稀土冶煉分離:以稀土礦物或含稀土的物料為原料,經焙燒或酸、堿等分解手段生產混合稀土化合物,并通過溶劑萃取、離子交換、萃取色層、氧化 還原、結晶沉淀等分離提純手段生產單一稀土化合物或稀土富集物(包括稀土氯化物、稀土硝酸鹽、稀土碳酸鹽、稀土磷酸鹽、稀土草酸鹽、稀土氫氧化物、稀土氧 化物等)的過程。
3.稀土金屬冶煉:以單一或混合稀土化合物為原料,采用熔鹽電解法、金屬熱還原法或其他方法制備稀土金屬及合金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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