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倒逼行業轉型
【中鎢在線新聞網-鎢新聞】
3月26日,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報告初步裁定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等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中方敗訴。在中國對裁決結果表示遺憾的同時,稀土這樣一個似乎遠離人們生活的化學名詞一夜間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隨后4月25日,中國作為應訴方向WTO上訴機構提交了上訴文件,“稀土案”正式進入上訴程序。其中涉及的中國廉價資源出口,稀土國內開采管控不適當,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也在該案的逐步推進中進入公眾視野。
該案背后映射出的中國企業對世界貿易規則的理解問題,以及中國企業如何在日益開放的世界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疑問引發社會各界的思考。業內人士認為,以本案為標志,中國稀土行業的發展進入一個重新反思和深度轉型的時代。
“稀土案”的來龍去脈
稀土,又稱稀土元素,是鈧、釔和鑭系元素等17種化學元素的合稱。稀土素有“工業維生素”“工業黃金”之稱,這足以看出稀土之于現代高新科技行業的重要性。目前,中國是世界第一大稀土生產國,也是第一大稀土出口國,出口份額占世界總量的90%。雖然其他國家也擁有大量的稀土資源,但是由于國外人工成本較高,并且稀土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所以基于戰略儲備及環境保護等考慮,各國長期大量從中國進口廉價的稀土資源。
2009年,中國以環境保護和資源可持續發展為由開始管控和限制稀土出口,2012年3月美國表示將就中國限制稀土出口問題向世貿組織提起訴訟,歐盟和日本支持并參與其中。
2014年3月26日,WTO專家組裁決報告中顯示,雖然其認可中國基于環境保護目的對稀土出口進行綜合管控的措施,但對中國以多種形式對出口的稀土原材料征稅,對出口量限制配額,以及對出口企業權限進行限制的做法持否定態度,并且駁回了中方基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的抗辯。
在“稀土案”引起轟動的同時,人們也就其敗訴原因進行廣泛的討論。《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1條第3款已明確寫明:“中國應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本議定書附件6中明確規定或按照GATT1994(即《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規定適用。”而稀土正落入了中國不應征收出口產品稅費的范圍內。
WTO專家組對中國抗辯援引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評價稱,中國對稀土實施的關稅和出口配額不能被證明是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的必要手段,這樣的出口限制手段也未和國內生產消費措施相配合,也不能有效說明其是為了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很多人對“稀土案”裁決敗訴表示擔憂,因為該案與2012年中國被裁決敗訴的9種原材料出口違規案非常類似。如果類似案件一而再地被判違規,未來再出現同樣類型的案件,中國似乎在斷案前就可能處于不利的位置。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史曉麗向《法人》記者表示,雖然WTO裁決并不形成判例法,但是,已經做出的裁決將對日后的類似案件產生一定影響。
據商務部消息,美國于4月8日就“稀土案”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上訴,中國于4月17日提出交叉上訴,并于4月25日提交了上訴文件。
中國稀土行業現狀
“稀土案”WTO專家組裁決后,業界人士普遍對今后若取消關稅,國內稀土出口量會大幅增加,并且價格下跌的可能性表示擔憂。
對于中國所設的稀土出口配額量,中國稀土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陳占恒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我國對稀土出口制定配額,但是配額的數值一直很高,出口量未超過配額量。在國際市場中,稀土價格主要受各個國家稀土庫存量及需求量的影響,大量地持續性地從中國進口稀土資源也不會變為常態。2007年我國對稀土出口征收關稅后,國外稀土價格高于國內,若此次取消關稅,國際稀土市場將無疑會受到影響從而價格下跌。
有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稀土儲量為3600萬噸,2010年,中國稀土資源儲量已降至世界總儲量的30%,國新辦2012年發布的《中國的稀土狀況與政策》白皮書稱,我國稀土儲量降為1859萬噸。如果繼續按此速度無節制開采,曾被歐盟稱為“生死攸關的原料”的稀土資源在我國將只能維持數十年。
中國稀土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陳占恒表示,雖然現在各部門對國內稀土資源儲量的估計數據各有不同,且均較悲觀,但是實際上稀土儲量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并且這些已探明的資源中也分可經濟開采與不可經濟開采,不能一概而論。同時,應當注意的是,稀土并非是一種儲量及其稀少的資源,在全球各國新的稀土礦也在不斷被發現,例如在朝鮮發現的稀土礦,初步探明的礦物儲量約為60億噸。陳占恒指出,如今國內稀土行業應當著重考慮的不是資源用竭的擔憂,而是如何在數量既定的稀土上高效地最大化它的利用價值,嚴格控制非法開采、越界開采,用科學管理的方式,認清資源屬性,做好生態修復,依法進行資源利用。
2014年1月4日,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稀土產品交易中心作為中國首家從事稀土產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在廣東平遠正式開始揭牌運營。這個交易中心是一個開放式的平臺,客戶在簽署銀行投資托管協議后,可以通過客戶端直接訪問并參與交易。稀土產品借助此平臺不僅能促進其流動和銷售,也有望成為一種投資品。
根據南交所官方網站的數據顯示,在稀土價格持續下跌的情形下,自南交所稀土交易中心成立以來,幾個月內稀土產品的成交量就約達人民幣1億元。同時,南交所稀土產品交易中心計劃于北京、上海等城市召開“中國稀土產品交易投資峰會”。
2014年3月28日,包頭稀土交易所也正式開業,這南北兩大稀土產品交易平臺將會建立一個良性循環的稀土交易市場,在防止個別大型企業壟斷的前提下,促進稀土交易市場的公平公開,為稀土行業帶來新的春天。
中國的后“稀土案”時代
作為全球稀土供應大國,此次“稀土案”裁決某種程度上是對國內稀土出口企業的松綁,因為企業將會有更大的自由來自我控制資源的交易量。雖然中國的稀土資源供應量大,在國際市場的份額大的情況在短時間難以改變,但是從中體現的中國稀土產品的價格和質量競爭優勢也不容小覷。不管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還是之后,稀土行業一直處于國際貿易體制下,在長期參與國際市場交易的情況下,中國稀土行業正在思考如何在世界貿易規則下,更好地維護中國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陳占恒認為,對于中國自身來說,要想在國際市場中有更強競爭力,首要條件就是產品質量應當過硬。其次,作為WTO成員國,應當尊重其游戲規則,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國際貿易。同時,應該更注重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對國內稀土開采的規模進行控制。作為原材料出口大國,中國在冶煉分離稀土的技術上相較于國外有較大優勢,我們應當充分利用我國的技術優勢,充分利用我國在稀土行業的影響力,與國外稀土行業相互影響相互促進,推動國際稀土供應的多元化。
社會各界對“稀土案”敗訴對中國企業帶來的影響眾說紛紜。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史曉麗教授談到這個問題時說,“稀土案”為我國稀土行業改革指明了方向,即中國應當對內措施和對外措施雙管齊下,一同實施,以保護我國可用竭的自然資源。中國應該充分利用這一契機完善我國對可用竭自然資源的保護體制。
陳占恒立足于稀土行業領域也給出了自己的答案。他認為,我國目前出口的稀土多為原材料,而非稀土的終端產品,在未來,應該更多地推動稀土終端產品的研發,加大市場化產品的開發,不能再用犧牲環境的方式無限制地開采有限的資源。同時,作為稀土行業的領導者,中國稀土行業協會也在致力為以稀土生產、銷售、研發等為不同重點的企業提供合作機會,為稀土生產企業和應用企業牽線搭橋。協會也在努力建立一個以稀土終端產品為核心的研發平臺,并且努力推動相關政策的有效實施。
陳占恒表示,現在,“稀土案”已進入上訴程序,我們在期待上訴結果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如果專家組裁決敗訴能帶來中國稀土行業的業內對其投資開采銷售模式的重新思考,也未嘗不是因禍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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