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組織開展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
【中鎢在線新聞網-鎢新聞】
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
按照工信部等八部委《關于組織開展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函》(工信部聯原函[2014]443號)的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在我省開展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
本次專項行動請各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逐級落實責任,按照專項行動方案(見附件)要求開展整治工作,有關情況請及時函告省工信委。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國土廳
江西省環保廳 南 昌 海關 江西省國稅局
江西省地稅局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安監局
附件: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一、工作重點和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要求,請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落實相關縣政府監管責任,組織有關部門對稀土開采、生產、流通企業逐一核查,聯合查處稀土開采、生產、流通企業非法開采、買賣加工非法礦產品、偷逃稅費、非法產品異地開票等行為,贛州市要根據專用發票及舉報等線索重點查辦2-3起典型案件。
(一)查處非法稀土開采行為
重點核查稀土礦山開采及稅費繳納情況。嚴厲查處非法盜采、越界開采、超指標開采、環保未批先建等行為,取締非法開采(回收)礦點,依法沒收礦產品及違法所得;追繳礦山開采企業未足額繳納的稀土增值稅、礦產資源稅及補償費等稅費;清理建設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未經審批或手續不全的責令停產。
(二)查處違法違規稀土生產行為
重點核查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執行生產總量控制計劃情況。對無計劃、超計劃生產企業,立即責令停產,相關企業不得申報國家相關資金支持項目,減少下一年度計劃;對無環評批復文件、安評備案文件或達不到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企業,立即責令停產整改,對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繳排污費;對收購非法稀土礦產品的,依法沒收非法稀土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對未繳納增值稅的,應補繳增值稅,并按相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及罰款;對無法說明礦產品來源的,要求企業提供稀土礦產資源稅足額繳納證明,不能提供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對買賣非法稀土礦產品的個人或企業要依法立案查處。
(三)查處流通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核查貿易企業買賣稀土礦產品情況。對買賣非法稀土礦產品的,依法沒收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對未繳納增值稅的,應補繳增值稅,并按相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及罰款;對無法說明礦產品來源的,要求企業提供礦產資源稅足額繳納證明,不能提供的由稅務部門追繳。
各地發現的跨省、市買賣非法稀土礦產品企業、個人情況,要及時匯總報省工信委。
(四)核查稀土出口企業產品來源情況
按照產品生產鏈,核查稀土出口企業產品來源,直至礦產品源頭。若源頭為非法稀土礦產品,依法沒收出口產品及所涉各環節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對相關環節存在偷漏增值稅、礦產資源稅的,由稅務部門追繳。
(五)查處重點案件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提供的企業名單及舉報線索,對涉及稀土礦產品買賣的企業及個人逐一核查,涉嫌非法開采、違法違規生產、買賣非法礦產品或無法說明礦產品來源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移送公安機關。
(六)建立稀土企業生產經營檔案
各有關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稅務、工商等部門摸清本地稀土礦山企業生產、銷售及流通情況,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礦產品采購、生產及銷售情況,貿易企業稀土產品采購及銷售情況。在此基礎上,建立稀土企業生產經營檔案,及時掌握企業買賣稀土礦產品、加工銷售、稅費繳納、貿易對象等信息。
二、進度安排
專項行動時間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分三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各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認真核實稀土礦山、冶煉分離和貿易企業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以來的生產、銷售數據等資料,到企業現場逐一核查,填寫核查表及匯總表(見附件2、3),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處理方案,于11月20日前報省工信委。
(二)整改階段: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存在問題的企業立即查處和責令整改,填寫核查整頓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查處及整改情況于2015年1月20日前函告省工信委。
(三)驗收總結:2015年1月20日至3月20日
各地對本次專項行動進行驗收,對已完成整改的項目要對照整改方案核實驗收;對未完成整改和結案的,要說明理由并明確整改完成時間;對發現的失職瀆職、官商勾結行為,及時提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地于2015年3月20日前將總結報告報省工信委。
專項整治過程中,省工信委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各地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對涉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問題嚴重的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對非法礦產品跨地區買賣案件進行協調追查。專項行動結束后,省工信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總結本次專項行動情況報省政府和工信部。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
這次專項行動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是本次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要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具體工作由省工信委牽頭,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南昌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和省安監局等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省工信委負責召開稀土專項行動協調會議,組織稀土專項行動協調組,制定我省實施方案,整治稀土冶煉分離企業、貿易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省公安廳負責偵辦依法管轄的涉嫌犯罪案件;省國土廳負責查處稀土非法開采、超指標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省環保廳負責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南昌海關負責打擊走私行為;省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稀土礦產品貿易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省國稅局負責檢查增值稅繳納情況、省地稅局負責礦產資源稅繳納情況,追繳相關稅費;省安監局負責整治安全生產問題。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要根據專項行動的內容,逐級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過場。對整治效果顯著的地方和部門,要給予表揚;對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報批評;對有關部門不認真整治,甚至支持、縱容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的,提交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報典型案件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專項行動工作的成效,及時通報和曝光典型違法違規案件。
各地在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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