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開發冶煉分離項目需報國務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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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決定對《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閩政〔2014〕29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核準目錄予以印發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除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項目外,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本目錄的核準機關是指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包括各級發改部門和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同樣具有投資項目管理職能的經信部門。
二、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要認真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我省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三、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級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并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四、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監管重心要與核準、備案權限同步下移,市、縣(區)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省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五、本目錄印發之前對平潭、古雷、泉州等出臺的下放審批權政策,比本目錄權限下放力度更大的執行原政策,比本目錄力度小的執行本目錄。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由廈門市按照本目錄有關要求另行制定。本目錄規定由市、縣(區)核準的項目,設區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市、縣(區)政府的核準權限,但不得再轉下放到鄉鎮一級。本目錄規定由設區市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七、本目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閩政〔2014〕29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5日
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對接國家2014年本)
一、按照規定須報國家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
(一)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
1.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
2.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電站項目。
3.核電站項目。
4.新建運輸機場項目。
5.特大型主題公園項目。
(二)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
1.水庫: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
3.水電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
4.電網工程: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5.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
6.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干線管網項目,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7.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干線管網項目,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8.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
9.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10.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
11.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12.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
13.集裝箱專用碼頭:在沿海建設的年吞吐能力100萬標準箱及以上項目。
14.內河航運:跨省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
15.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16.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
17.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18.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
19.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
20.主題公園:大型主題公園項目。
21.外商投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22.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
(三)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
1.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2.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3.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
4.稀土礦山開發項目。
5.稀土:冶煉分離項目。
6.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
二、按照規定由省、市、縣(區)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
(一)農業水利
1.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2.圍墾:圍墾(包括灣外圍墾)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3.水庫: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庫容量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4.防洪工程:城區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設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5.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二)能源
1.水電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以下的項目,和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設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2.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發改委核準。
3.火電站: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中燃煤火電項目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4.熱電站: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5.風電站:由省發改委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6.電網工程:非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和跨設區市的電網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7.煤炭新建、改擴建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8.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9.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改擴建(不含異地擴建)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10.非跨境、跨省的油氣輸送干線管網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11.煉油: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12.變性燃料乙醇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三)交通運輸
1.鐵路:國家鐵路網外的新建(含增建)省內鐵路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2.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省政府批準的規劃核準,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按照省政府批準的規劃核準,縣級公路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3.獨立公路、鐵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以下航道海域、跨內河(現狀或規劃為V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4.港口碼頭: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萬標準箱以下集裝箱專用碼頭和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以下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以及1萬噸級及以上其他泊位與危險品碼頭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5.航道:10000噸級及以上通海航道和100噸級及以上內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6.民航:新建通用機場項目和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擴建民用機場項目由省發改委備案。
(四)原材料
1.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
3.化工: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
4.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5.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經信委核準。
(五)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六)高新技術
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七)城建
1.城市(際)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2.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以下航道海域、跨內河(現狀或規劃為V級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設區市建設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3.污水垃圾處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4.城市燃氣利用(含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其中汽車加氣站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5.其他城建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八)社會事業
1.主題公園:規劃(或實際)總占地面積200畝及以上、不足600畝或規劃(或實際)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不足15億元的中小型主題公園新建、擴建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2.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3.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確定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外,由設區市發改部門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九)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不含工業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10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工業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外商投資本目錄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的規定核準。
稀土供應商:中鎢在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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