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稀土行業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示范和引導作用,推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含稀土資源綜合回收利用企業的冶煉分離項目,以下簡稱稀土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符合《稀土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準入管理。有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稀土企業按照自愿原則提出《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第二章 申請與公告
第五條 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稀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符合《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填報《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情況(附后),對本企業符合《規范條件》中規定的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稀土企業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立項申請、項目核準文件、采礦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
(三)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排污許可證。稀土企業完成上年度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確認文件,完成上年度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情況的確認文件。上年度由環境監測站或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局的監測報告及含輻射環境監測報告,近三個月的在線監測數據;危險廢物規范處置情況(臺賬記錄、轉移聯單齊全)。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四)清潔生產評估驗收報告。項目建設通過節能審查的文件。
(五)安全評價文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品和危化品使用許可證等。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消防驗收或備案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文件。
(七)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第七條 經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組建的稀土集團企業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自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其他企業的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會同省級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規范條件》要求,組織對本地區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稀土企業相關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稀土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自收到各地報送的申請材料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及現場核實,并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稀土企業應如實填報各項申請材料。進入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公告企業應建立生產經營臺賬,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條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稀土企業公告名單的,應當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因前款規定從公告名單中撤銷的稀土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第377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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