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國務院要求,今年9月14日,商務部發布《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涉及的規章進行了清理,包括廢止《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21號)。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中指出,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1991]5號文件關于對鎢、銻等資源性商品實行保護性開采、冶煉以及[2000]外經貿管發第523號文件關于規范出口秩序的有關規定,將《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予以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鎢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條件為:
1.相當于促鎢酸銨(APT)生產能力3000噸(含3000噸,下同)以上(以2000年底前已具備的生產能力為準,下同),近三年出口供貨量(相當于APT)平均每年1000噸以上。在同等條件下,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出口供貨的產品中深加工產品所占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2.產品質量以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通過國家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須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證工作。
3.鎢精礦到APT的主工藝流程回收率大于95%,APT到鎢粉回收率大于97%;銻精礦到精銻冶煉總回收率80%以上。
4.鎢精礦到APT能耗小于1噸標煤/噸產量,APT到鎢粉能耗小于4.6噸標煤/噸產量;精銻冶煉能耗小于1.27噸標煤/噸產量。
5.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并獲得省級環保部門批準;并須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6.裝備水平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7.冶煉企業所采購的鎢、銻精礦及初級產品均是來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企業和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冶煉企業的產品。
對未達到以上各項要求的企業,原則上不予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