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若鎢鉬稀土等礦主約定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保、修復義務的,或者不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關于處理自然保護區等特別區域內的非法勘查、開采的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表示,自然資源同時具有生態環境的屬性,特別是資源的勘查、勘探、開采的過程之中,對自然生態環境是有比較大的影響。最近中辦國辦通報了關于祁連山自然保護區內違規開采礦產資源等破壞生態資源的行為,也非常嚴肅地指出了這一類問題。對于地方的黨政部門、相關的企業也做出了非常嚴厲的處理。
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也特別關注了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環境問題。《解釋》有23個條文,至少有6個條文涉及到生態環境保護。關于涉及到的合同效力問題,《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礦產資源的受讓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未達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合同無效。
礦業權人如果自己約定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保、修復義務的,或者不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這個合同無效。除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環保法的規定,國家在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功能區、敏感區、脆弱區等這些特殊保護區內是有嚴格保護的,有些是禁止生產開發。如果當事人約定在這些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勘探開采的,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人民法院也是要認定無效的。
另外,國土開采過程中,如果開發權人為了自己短期的集團的甚至一部分地方的局部的經濟利益,只算小的經濟賬,而不算大的環境賬、生態賬的話,行政機關要處理,人民法院也會依法履行職能,認定這類合同無效。如果造成損害的,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還要依法追究他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